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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供水管理
,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满足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管理。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
办法
答: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部分
城市供水管理
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总体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长春
市供水条例
(2021第二次修正)
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供水管理
,保障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
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供水用水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供水应当坚持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市...
吉林省城市
市政
供水管理
办法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城市市政部门统一供应的
自来水
(以下简称市政
供水
)的管理工作,促进市政供水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吉林省城市
建设
管理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均含县城。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
吉林省城市供水
水质卫生
管理
办法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供水
水质卫生
管理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供水水源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谁知道长春市
城市供水条例
答:
第一条为了加强
城市供水管理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
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
市城市
规划区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
吉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修改)
答: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
应当建设两个以上供水水源工程,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农村供水水源建设,逐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供水条件。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
管理
,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城市供水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城市供水管理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
吉林省城市
节约
用水管理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
节约
用水管理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在城市...
吉林省城镇
饮用水水源保护
条例
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城镇
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饮用水水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用于
城市
和建制镇集中式
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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