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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域管理办法
浙江省
建设项目占用
水域管理办法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水域
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浙江省
水资源
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
浙江省水域
保护
办法
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水域
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浙江省
河道
管理
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
浙江省水域
保护
办法
答:
12.建设项目占用
水域
的,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浙江省
河道
管理
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方案进行水域占补平衡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
浙江省
渔业
管理
条例
答: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水域
、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
管理
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
内河
水域
治安
管理办法
》的决定
答: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本省内河
水域
的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
浙江省
公共场所治安
管理办法
》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本省内河水域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按照《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的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
浙江省
鉴湖
水域
保护条例(2009修正)
答:
驶经一般保护区,排放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鉴湖特别保护区内,严格控制燃油机动船舶的数量和吨位,具体控制
办法
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制定。船舶在鉴湖
水域
保护范围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依法向事故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海事
管理
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浙江省
内河
水域
治安
管理办法
》和《浙江省铁路...
答:
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内河
水域
治安
管理办法
》和《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
河长制规定
答:
河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省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
水域
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按照流域统一
管理
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调明确跨设区的市水域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实行流域化管理。第六条 市、县级河长...
宁波市河道
管理
条例(2019修订)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
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保护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
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
浙江省
游泳场所
管理办法
答: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
管理
,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
水域
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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