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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
未运行如何处罚
答:
当事人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 擅自拆除、
闲置大气污染
物处理
设施
,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 因人为因素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防止
污染设施
的拆除或
闲置
审批执法机关有什么责任
答:
防治污染
的
设施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闲置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审批,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
成都市
大气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答:
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
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
法释义:第十二条
答: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
设施
、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
防治大气污染
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不正常使用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在新大气法中怎么处罚
视频时间 01:31
大气污染防治
法
答: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
设施
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
闲置大气污染
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
法实施细则
答: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者
闲置大气污染
物处理
设施
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
治理
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
包头市
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2018修订)
答: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
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不得通过依法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以外的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以将污染防治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污染防治设施,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等...
湖北省
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2016修正)
答: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发给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合格证。拆除或
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必须提前三十日向环保部门申报批准。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复。第十二条 有大气污染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制定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向环保部门报告...
环保
设施
不正常运行怎样处罚
答:
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不正常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
的情形: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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