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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州市
人口
与
计划生育
服务和
管理
规定(2019修订)
答:
第九条 符合《广东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生育审批权的市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第十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卫生、来穗人员服务
管理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将户籍...
山东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条例
答: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
人口
与
计划生育
目标
管理
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
江苏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条例
答: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
计划生育
条例(1999修正)
答:
第四条
计划生育
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
人口计划
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
管理
...
武汉市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
人口
素质,加强
计划生育管理
,使本市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浙江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16修正)
答: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
人口
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16修正)
答: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
人口
与
计划生育
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
办法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口
和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6修正)
答:
第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流动 3个月以上 6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卡,应当将流入 6 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范围,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
深圳经济特区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答: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本
办法
;(二)领导镇、街道
计划生育管理
机构的工作,监督落实
人口
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三)协同政府计划部门拟订本辖区人口发展长远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加强对征收计划外...
山西省
人口
和
计划生育
条例的条例
答: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
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
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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