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医药、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项目;
(六)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等项目;
(七)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
(八)防灾减灾项目;
(九)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第六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的生产及专用设备、材料由招标人依法招标采购;其中的通用设备、通用及装置性材料、部件、配件可以由招标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和主体工程一起通过招标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第九条 选择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地点,具备竞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第十条 鼓励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进行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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