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经常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生育计划,督促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按本条例规定实施奖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动的,应征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具体管理。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并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个体工商户应当做好雇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工作。
  无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科研机构应加强对节育技术、避孕药具的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和计划生育统计必须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和篡改。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乡(镇)统筹费应当有一定数额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第三章 生育节制第十四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者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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