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2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铁道部及部属各单位在制定运输生产发展规划时,应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3条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对全国铁路传染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铁路局(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包括所有部属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行使《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第4条 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的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范围如下:
  (一)铁路局、工程局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其辖区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单位或地区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并对下级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技术指导。
  (二)工厂系统卫生防疫站负责本厂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
  (三)未设卫生防疫站的部属单位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区铁路卫生防疫站负责。第5条 铁路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其责任范围,由铁路局、工程局、部属工厂的卫生主管机构按照医疗保健管区确定。第6条 部属各单位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7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铁路范围。第二章 预防第8条 铁路各单位领导要重视传染病预防工作,各级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建议,制定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落实。第9条 铁路各单位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积极消除鼠害和病媒昆虫危害。第10条 铁道部负责制订改水、改厕、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铁路给水单位要认真执行《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供应职工、家属、旅客列车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11条 铁路客运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使等候室、交通工具达到卫生标准,按规定处理垃圾、粪便。对等候室、交通工具的公用餐、茶具做好消毒,并在站、车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宣传教育。各级卫生防疫站要认真做好站、车定期消杀灭工作。第12条 铁路部门所属的其他公共场所,应按《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健全各种制度,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第13条 铁路各级卫生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种类和程序,组织各单位实施计划免疫。第14条 铁路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填发预防接种证。
  各铁路卫生所、保健站为适龄儿童提供周免疫接种服务。
  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预防接种技术指导,疫苗供应、监督检查,接种效果监测及评价。第15条 铁路学校、托幼机构在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应当查验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时补种。第16条 各级铁路医疗保健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承担下列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检查督促责任报告人,根据《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时限向指定的卫生防疫站报告传染病,并进行登记、统计。对非责任报告人报告的传染病人指派卫生技术人员前往诊治,作出确定诊断。
  (二)铁路分局(工程处)以上各级铁路医院必须设立腹泻病、肝炎、结核等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房,专门诊治传染病病人。
  对家庭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进行访视,治疗并指导日常消毒。
  (三)按《预防接种条例》规定,组织开展预防接种、疫苗管理,做好预防接种登记、统计,按时填报报表。
  (四)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五)按照有关卫生法规规定,检查督促医疗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消毒、隔离,防止传染病交叉感染和医源性疾病传播。
  做好本单位污水、污物处理。
  (六)按有关规定对血库、供应室、营养食堂等进行管理。
  (七)卫生主管机构临时交办的传染病防治、监测任务。第17条 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微生物的科研、教学、生产、以及医疗保健等单位必须达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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