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9-01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0]2号)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4号)精神,现对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设立有关工商注册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 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1. 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企业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事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核发营业执照。
  2.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
  3. 申请设立的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所有手续。
二、 鼓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
  4. 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企业出资入股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需要超出35%的,从其约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5. 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应经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担保证明,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全体股东对未经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源、智力成果的作价资本(金),须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三、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6. 申办科技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即登记注册时须缴纳注册资本的1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到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全体股东对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连带责任。
  7. 对园区内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在名称使用上予以放宽。其中科技投资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不少于3000万元放宽到1000万元;科技投资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
  8.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 鼓励吸收外商资本
  9. 自然人设立的科技公司可不受设立时间等方面的限制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0. 外商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25%(不含本数)以下的,可按照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11. 外商以外币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达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以上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五、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2.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3. 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传送给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自收到《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填写《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回执》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意见,视作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14. 园区内设立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由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以方便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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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办法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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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两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5、鼓励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年销售额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后,对该企业年度直接研发经费给予3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6、对于符合第5条所述条件的企业,其研发阶段的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二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罚息。
三、促进产业能级提升
7、鼓励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凡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增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实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给予二年内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8、对于2005年1月-2009年12月引进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三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罚息。
9、对于享受浦东新区或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政策期满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累计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后以其原有政策结束前两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平均水平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二年内给予50%的补贴。
10、对于新引进的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累计功能区域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基数部分二年内50%的补贴。
11、对于新引进的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累计功能区域地方财力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基数部分三年内100%的补贴。
12、对新引进的中医药、医疗器械、文化创意等功能区域重点发展领域的自主创新企业,可参照中医药、医疗器械、文化创意产业基金扶持办法。

四、推动现代服务业
13、对新引进的采取专业技术从事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包服务、对海外提供专业技术外包服务以及从事金融BPO业务服务的外包企业,其相关外包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14、对新引进的营业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员工30人以上且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创业设计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五、鼓励风险投资及其他产业发展
15、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对张江高科技园区范围内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
16、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20%奖励。
17、对孙桥科技农业产业区新引进的农产品科研、精深加工及新认定的新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18、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创业型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中介机构服务价格应低于市场价10%,园区再补贴市场价格的40%。申请代理记账的企业,其从业人员少于15人,符合张江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

具体可以上张江高科网站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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