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立三等功的军队退休干部才可享受退休金提高5%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国发【1981】39号文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 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 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 特别艰苦的边防、 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39号)第三条规定,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工资的5%,退役金=(职务工资+军衔工资+职业津贴+房租补贴)X80%(三等功加5%,二等功8%,一等10%)+军龄工资X10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