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摊贩备案和本条例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监督、卫生、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
  鼓励、引导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街区或者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在指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街区建设。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循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应当加强对进场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自愿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提升。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九条 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有物理隔离并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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