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商会的商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潮人海外联谊会潮商会,简称“广东省潮商会”。英文名: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GUANGDONG 。英文缩写:CSCCG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广东省潮籍工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协商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合法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五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全面推进潮商事业的发展,为创建广东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广东潮人海外联谊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外独立开展业务。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怡新路128号怡贤阁A10
梯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爱国、守法、诚信、知礼。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开展信息咨询、经验交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四)支持会员发展商务活动,开展“外引内联”,提倡强强联合,推动商业经济发展。
(五)积极开展海内外、港澳台潮籍社团、商业人士的交流活动,共谋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六)积极宣传海内外潮商热爱祖国、关心家乡的好人好事,调动积极性,共同为繁荣祖国和建设家乡贡献力量。
第七条 承担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在广东依法成立的潮籍商业、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各级协会、商会等,凡是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在广东依法成立的潮籍商品生产、流通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者,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个人会员:潮籍经济界、工商界等专家、学者;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士及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家、商务工作者,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者,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要求;
(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有两位会员为介绍人;
(二)由秘书处或秘书处指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审查小组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书、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商会商务发展、建设、管理的经验和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当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登记注销并通知其本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刑事处罚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资产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其成员须经广泛协商,提出候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对会员大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八)决定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的聘请和改聘;
(九)决定本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个别任免并报会员大会追认;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必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十九条第(五)项以外的其他权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提出秘书长的任免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聘任。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行使会长委托的职权;副会长各分管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财务、会计等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及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报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向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会长授权的事项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其人选由会长经协商提名,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授予聘书并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立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职责: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审议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制 度
第三十一条 协商制度:本会各项工作应充分进行协商,遵循团结、和谐、协调原则,同心协力开拓进取,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主制度:重大会务、原则问题,应分别通过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员大会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贯彻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举办有偿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交清手续。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在广东省民政厅等上级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6年 月 日第一次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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