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的朋友们,麻烦告诉我一下武警总队陇南支队怎么走啊?特别是当过兵的朋友,拜托告诉一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0-12-23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才,又名张明富,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3月26日判处拘役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6月13日刑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百勇、被告人张明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9日约7时许,被告人张明才以1200元收购一辆神行牌助力三轮摩托车(该车车主李斌于2008年8月17日以2800元购买)。被告人张明才明知该三轮摩托车是赃物,为贪图便宜而收购。当天中午约12时许,李斌发现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在楚王城华中宾馆附近出现,即向楚王城派出所报案。被告人张明才被公安人员抓获,追回李斌被盗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斌。经信阳市平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23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追回被盗的三轮摩托车、扣押物品清单、书证购买三轮摩托车的发票、被害人李斌的陈述、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才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明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明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明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止。)
第2个回答  2010-12-19
在甘肃省陇南市的武都区,到了武都区,沿着武都区政府大门直往北走,估计就300多米,靠左就是。要不到武都区政府门口附近随便问行人就都知道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21
在县政府对面街走出头就到了,或者直接打的3块钱,很好找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12-19
见了武都的朋友问一下 要么三块钱坐出租车 直接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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