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账务处理

如题所述

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根据所供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般劳务收入。
  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B商品1000件,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乙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该商品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借:销售费用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到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70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供销商品) 100,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供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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