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外经、财政、科技、统计、审计、规划、国土、地震、交通、环保、电力、市政公用、信息化、农牧、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第二章 报审程序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向市重点项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第八条 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格的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或概算)审批或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对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分竣工投产、续建和新开工三大类。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报经市政府或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重点项目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第三章 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未来2—3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前期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办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跟踪重点前期项目,参与预可研、可研、初设(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十七条 发展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电力、交通、环保、市政公用、地震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前期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十八条 重点前期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应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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