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专科几年毕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8
这个大学专科层次,是三年毕业。

专科,指大学专科(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的学历层次之一。专科侧重于传授技术,培养目标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知识,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高级技术人员,其知识的讲授是以够用为度、实用为本。
第2个回答  2022-11-13
三年。
扩展资料
南昌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专科(高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专科(高职)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普通专科(高职)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延长该生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到五年(含休学、留级等)。

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

第九条 专科(高职)生培养实行学年学分制。三年制专科学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20+5学分。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专科学生可选修本、专科选修课程,取得同层次(或高层次)、同类别、同课程相应学分后可充抵专科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 各学院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确定该专业具体学分数和学习课程。专科学生必须按照所属院(系)的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指定的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选课,办理选课手续。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后,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经过审批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能任意退选。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学生,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标识为“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取消补考必须重修或重选其它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持学校医院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由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临考或考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该课程考试,按实际参考科目成绩核算总平均成绩。

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

学生请假具体手续按各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旷课按《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各学院批准,可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属实者;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手续办法: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供证明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六)有转学经历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每一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获12学分(含12学分)者予以留级,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 留级学生在留级前已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其他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意见),经学院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报教务处备案。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可申请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申请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已留级两次,再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请假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并由其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或班主任、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将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书原则上应在校园公告栏及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学生去向不明或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的,公告与送达学生本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后的补考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补考;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规定的最长修学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缴纳相应学费。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