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所有河流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第四条 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河流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流管理保护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九条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河流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办公室,作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级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成员由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海事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责任单位。

  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牵头单位。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下级总河长应当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第十三条 市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落实联防联控;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解决巡河发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四)统筹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部门协同联动;

  (五)督促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落实市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协调解决巡河发现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督促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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