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接收证明范文格式如下:
1、标题:“农村户口接收证明”。
2、称谓:另起一行写上单位名称,之后加冒号。
3、正文:被证明的事实。
4、结尾一般写“特此证明”。
5、出具证明的单位署名、日期,加盖公章。
农村户口接收证明主要写明要迁入户口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迁入形式或原因、户籍性质、与接收人的关系、落户的地址等,然后村委盖章。
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