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可以标在外包装上吗?

关于二类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能否印在包装外表上,包装上足够印下所以规定要印的东西。有法规或者文书证明可以或者不可以吗?谢谢!

之前百度回答过的不要摘抄过来哦。

第1个回答  2021-02-16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六)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十一)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十四)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九)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提交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及说明书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人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第2个回答  2021-02-16
兄弟,我建议你好好地看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这个法律条文吧,看看说明书里面都包括什么内容,看完了之后估计你就明白了: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这么多的内容你能全部印在消费包装盒上?肯定的告诉你:说明书是必须单独的一张纸,其内容是经过国家食药监局或省食药监局批准的技术文件,方便病人去看,所有的一切都要以病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要方便病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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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2-15
、医用防护服的分类

广义的医用防护服是指医务人员(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清洁人员等)及进入特定医药卫生区域的人群(如患者、医院探视人员、进入感染区域的人员等)所使用的防护性服装。

其作用是隔离病菌、有害超细粉尘、酸碱性溶液、电磁辐射等,保证人员的安全和保持环境清洁。

按照用途可分为:日常工作服、外科手术服、隔离衣和防护服。外科手术服、隔离衣和医用防护服也是国外医院的常见用品,这几类物资在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类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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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后台回复“医疗器械”下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医用防护服按照使用寿命可分为:一次性防护服和可以重复使用的防护服。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可知,目前国内唯一一款可重复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在2020年4月17日获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获批上市。在此之前获批医用防护服的预期用途均为一次性使用。

故本文围绕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非医用的区分展开探讨。

二、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非医用的区分方法

1、利用包装信息区分

观察产品包装信息上是否带有“医用”或者英文“surgical”、“medical”等字样,是否描述医学类适用场景和医学用途,如有相关信息,一般可判定为医用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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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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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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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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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用

2、利用产品适用标准区分

医用防护服在不同国家/地区适用不同的标准和认证要求,企业和个人可根据产品的适用标准进行区分,产品适用标准和认证信息可从产品外包装或生产者提供的检测报告或证书获得。可参见文章:中国与欧美医用防护服执行标准及认证认可要求

(1)中国相关标准

中国针对一次性医用防护服有专门的标准: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执行标准只要标注GB19082则可判定为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2)欧盟相关标准

欧盟医用防护服适用于医疗器械法规93/42/EEC指令范围,该指令将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的欧盟医疗器械法规EU2017/745(MDR)取代,但是,3月25日,欧盟委员会宣布一项推迟1年实施MDR法规的提案,并在4月初提交,以便欧盟议会和理事会5月底前通过,提出额外的和不同的要求。

欧盟非医用个人防护装备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PPE)法规》,即EU2016/425。针对两个法规主要的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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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口欧盟的防护服,对照CE证书,CE证书上有对应的医疗器械法规93/42/EEC或EU2017/745指令,且经过CE证书查询该公告机构的确获得93/42/EEC或EU2017/745的授权,则产品为医用防护服。

CE证书查询链接: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notifiedbody.main

点击要查询的公告机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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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可看到公告机构的具体信息以及该机构的授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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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包装标注“CE”标识以及很多EN标准的防护服产品,可作为疑似医用防护服,再结合CE证书查验判断。

(3)美国相关标准

美国医用防护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局(FDA)的管理范围。关于医用防护服的技术法规主要是《联邦法规》第21篇E部分878.4040节(21CFR878.4040)“外科服装”。

医用防护服标准主要有:

ANSI/AAMIPB70-2012《医疗保健设施中使用的防护服和防护布的防液性能和分类》和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标准NFPA1999-2018《紧急医疗操作防护服或成套设备标准》。

对于出口美国的防护服,看包装上有“FDA”的标志,标准号标注为“ANSI/AAMIPB70-2012”,“NFPA1999-2018”,则一般可判定为医用防护服。

3、利用产品外观区分

以上方法判断为疑似医用防护服时,我们可以打开防护服包装,检查产品的外观,进行一些排除。

(1)首先看产品是否完整,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由帽子、上衣、裤子组成,可以是连身衣也可以是分体。如果产品没有帽子,则产品不是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反之,则无法判定。

(2)看接缝处有无作密封处理,直观上看就是有没有胶
第4个回答  2021-02-15
二类医疗器械必须要包装
具体包装要求如下:
1、产品应有下列标记 : 制造厂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产品编号、 注册产品标准号 、产品注册号。
2、产品的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记: 制造厂名称、厂址、商标、规格、产品名称 、生产批号或日期、 无菌及有效期 、“一次性使用”字样或图形符号 。
3、包盒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记: 产品名称规格及内有物品名称 ,用YY0446种给出的图形符号或相应的文字说明表明产品无菌 、生产批号或日期 、失效年月 、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执行标准 。包装内应放置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
4、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 制造厂名、地址 产品名称、规格、商标、 出厂日期或批号、 产品注册号或批号 、数量、体积、质量 无菌及有效期 一次使用 “小心轻放”等字样和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5、标签 及合格证上应有下列信息: 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 检验原代号、 检验日期 “合格”字样。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和各种标签及包装标识管理等,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8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公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15年医疗器械说明书范本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根据标准)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 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 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包括:
(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制内容及说明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机构】 【生产企业许可证号】 【注册证号】 【产品标准号】 【产品性能结构】 【适用范围】 【禁忌症】 【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性说明】 【标签、包装标识样图】 【安装说明】 【使用说明】 【维护保养方法】 【储存条件、方法】 【有效期限】 【其他内容】
第5个回答  2021-02-15
您好。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以上是贴在医疗器械产品或其包装上标签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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