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2004)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一、删除第十四条。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后,应与劳务工在其上岗之前签定劳动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三、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下达招工指标、”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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