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退货,已经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怎样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购买入帐时,计入哪个科目,就冲减哪个科目。

关税一般计入存货成本,因此,请冲减存货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如已经抵扣,请冲减进项税额,如计入存货成本,请冲减存货成本。

扩展资料: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口退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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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第六十四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七条 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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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第六十二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第六十三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第六十四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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