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使司法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司法行政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对司法部机关各部门、司局级以下工作人员、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由部任命的这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议、命令及司法部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以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执法情况可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对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实行纪检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执行纪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查处违法违纪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下列案件;
  (一)群众检举、控告;
  (二)领导批办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
  (五)纪检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申诉的。第六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案件一般采取下列四种方式:
  (一)主办。即由司法部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可参与查处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案件;
  (二)协办。由其它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的案件,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可以协助调查了解;
  (三)转办。由下属部门查处的案件和检举、控告信件,可函转有关部门或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四)催办。对领导批示,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实行定期催办。承办机关一般在三个月至半年内上报查处结果。第七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违法违纪案件后,应根据情况派人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第八条 初步核实后,应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作出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建议有关单位作出恰当处理;
  (三)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九条 立案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步调查核实材料。
  对部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立案,由纪检组、监察局领导批准;部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由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立案,由部党组或部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十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根据案情,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经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 驻司法部纪检监察局在案件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三)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四)要求被调查机关和有关人员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五)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责令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建议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的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辩解。第十三条 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报有关领导批准,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法违纪属实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问题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二)调查后发现检举、控告失实的,应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报请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后销案;
  (三)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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