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六)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改由总局和省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七)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和第四项规定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改由总局和省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八)取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营业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九)取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酒店星级证明”。

  (十)取消《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取消《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二)取消《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改由总局和省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三)取消《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四)取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十五)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其中“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事业单位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企业的出资证明材料改由总局核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和申请机构提供股东结构图及书面告知承诺替代。

  (十六)取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改由总局和省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七)取消《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