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细则》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章行为的,均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吊扣《准运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简称《营运证》)、《准驾证》或者吊扣《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简称《道路运输证》);
  (七)扣押车辆;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缴销《准运证》、《营运证》、《准驾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以上处罚种类,可以合并处罚。第四条 凡无专用号牌、《准运证》、《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和《准驾证》之一(包括吊扣期间)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其中对无《准运证》、《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可并处扣押车辆30天。无《准运证》、《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经营客运出租业务的车辆设有的里程计价器和出租汽车专用号牌、标志灯,一律予以没收。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车型、停业或歇业,缴存其专用号牌和《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责令其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并对擅自停业或歇业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擅自转让、变更车型者,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擅自转让无偿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缴销《准运证》、《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至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专用号牌、粘贴《准运证》、设置《服务卡》以及未携带《营运证》和《准驾证》或《道路运输证》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标志灯及夜间运行标志灯不亮和未在车体上标明单位名称或“出租”字样的;
  (三)未按规定在车体上粘贴租价标准的;
  (四)车内和车体卫生差的,车体破损及设备不齐全的;
  (五)其他营运标志不全的。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组织的营运证照和车辆年度审验,又不办缓审手续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接受审验,逾期不审验的按歇业处理,缴销专用号牌和营运证照。
  驾驶员一年内受到吊扣处罚达三次的,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资格。第八条 拒绝客运稽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的,罚款50元,并吊扣《营运证》、《准驾证》或《道路运输证》5天至10天;情节严重的,扣押车辆5天至10天。第九条 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的公共营运场站不服从调度管理或在场站外乱停、擅自拉客的,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非客运出租汽车占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场站,不听劝阻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跨区域经营的(不含跨区接送乘客),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扣押车辆5天至10天。第十一条 用通话设施讲不文明语言,予以通告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欺骗、威胁、漫骂、污辱乘客和客运管理人员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准驾证》5天至10天。
  欺行霸市、强行拉客、拒绝载客、殴打乘客和客运管理人员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扣押车辆10天至15天,缴销《准驾证》。第十二条 擅自安装、拆卸里程计价器或未经周期鉴定取得合格证书的,没收里程计价器,责令其安装符合规定的里程计价器,并罚款1000元。第十三条 不使用里程计价器或里程计价器失灵继续营运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并处吊扣《准驾证》5天至10天。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未安装里程计价器或在里程计价器上作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至30天,同时扣押其车辆。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司乘人员超标准收费或绕道行驶多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金额的20倍至50倍处以罚款,吊扣《准驾证》5天至10天。情节严重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至15天,同时扣押车辆,直至取消其客运出租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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