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6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第三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认真准备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第五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组织的法定职责。

  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事原案。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下一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办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交该议案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有法规修订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第十二条 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有领衔代表,使用大会印制的专用纸按规定书面提出,一事一案,并亲笔签名。第十三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第十四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负责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提议案人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第十五条 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和分类。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然后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整理后,提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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