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多少只是构成犯罪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2-27
对于“三有动物”,私自捕捉可捕杀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启旁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耐告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近日,浙江淳安县男子陈某因捕杀了114只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被当地森林警方带走,引发网友关注。警方调查得知,捕捉癞蛤蟆的是淳安县安阳乡人陈某。警方随即刑事传唤陈某,对其进行审查。陈某供述,捕捉这么多癞蛤蟆“主要是为了自己吃”,因此2月14日,他手提蛇皮袋在附近水库捕捉了114只蟾蜍。2月18日,其安排朋友在小溪边宰杀,准备享受一顿“野味”。“陈某被传唤时,并不服气,认为抓几个癞蛤蟆不犯法。当时有人给他通风报信说警察要抓他,他也不以为然。”这位负责人说。
淳安是浙江省最大的林区,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所以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案子相对多一点。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该局一年接到四五十起非法捕猎案件举报,主要是捕猎癞蛤蟆和当地另一种野生动物“石鸡”。据其介绍,“石鸡”也是一种蛙类,学名刺胸蛙,是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去年有几个人因为捕捉刺胸蛙,也被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每当破获一起案件,当地森林公安都会组织相应的普法宣传。该负责人说,这起案件在当地就产生了很大影响,“群众得知癞蛤蟆不能抓后,举报电话也多了。”
昨日,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回应称,“关于这个案子,目前很多媒体都误读了,写成陈某被‘刑拘’。其实我们只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刑拘是最严厉的一种。”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只是对陈某刑事传唤审查过,并没有对其进行控制。一些媒体报道陈某被刑拘,让陈某的压力很大。按照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当地类似的案子更多的是判处修复生态措施。“比如山烧掉了,责令他补种多少树;捕杀野生动物就要求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向村民进行普法宣传。采取这种生态修复措施,比判处当事人在监狱服刑几个月或者半年,来得更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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