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不仅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事由设定的标准,更作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
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架构直接体现了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平衡的取向,也反映出该国法律界对正义、效率、公平等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运用。
总而言之,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为产品责任法的研究开辟了新的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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