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9)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徐州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已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的短期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将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第四条 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制定,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建设,房屋租赁价格发布与数据监测,指导、监督、考核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提供出租房屋相关信息。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房屋租赁、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税务、价格、公安、教育、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共享机制。第八条 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应当定期发布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房屋租赁企业名录以及供需状况等信息;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络签约、备案、公积金提取、住房补贴申请以及其他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服务。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建筑;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出租住房应当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房屋的座落地址、面积、间数和附属设施;

  (三)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四)租金及其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示范合同文本。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向人民政府、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设置的政务服务窗口或者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办理登记备案。通过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的,由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

  房屋出租人或者租赁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承租人可以办理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屋出租人或者经纪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他人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或者同意转租的证明。

  登记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经房屋租赁信息平台核验的房屋,可以不提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经补正后予以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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