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防汛工作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把人民生命安危放在首位。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制度。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水文观测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地方预备役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其日常事务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省政府办公厅、计划、经贸、建设、水利水电、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邮电、贸易、供销、农业、林业、水产、气象、水文、铁路、民航等省直单位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的负责人组成。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大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加当地的市(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由同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第八条 水库(含发电水库,下同)、堤防、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领导干部和技术负责人防汛责任制,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并按行业分类,由其主管部门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在汛期,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群众性的防汛抢险队伍进行防汛巡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条 防汛工作采取防、抗、抢、避、救相结合的办法,实行防洪工程维修、河道清障和抗洪抢险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台风方案和防御洪水方案(包括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闽江、九龙江、晋江下游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分别由福州、漳州、泉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上述三江其余河段和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台风方案和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二条 水库、堤防、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效益服从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
  在建的水工程涉及渡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渡汛方案,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
  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由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但在紧急防汛期应服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成员单位对防洪设施和防汛物料准备、落实防汛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防汛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防洪安全的,责成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和行洪区内设置阻水障碍物。对河道管理范围或行洪区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通知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除费用。
  在汛期,禁止未成年人在溢洪道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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