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进行查处。
市规划、公安、土地、房产、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中需要相关资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工程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立面、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和临时管线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未按期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设的。第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
  (一)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四)危害城市安全,堵塞消防通道,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五)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六)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七)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使用的;
  (八)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地段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的显著位置明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八条 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应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有权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二个工作日内进入现场调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应予以立案。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一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对继续施工的设备、材料予以查封、暂扣,并可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拆除,必要时,供水、供电单位应协助暂停施工用水、用电。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以通告形式告知。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强制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将通知张贴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上予以告知。
  强制拆除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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