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比特币交易形式吸收不特定人群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01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只要同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 社会 性,即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不管打着什么旗号,以什么形式吸收资金,只要符合上述四性就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该案是被告人以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的名义,以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途径向 社会 公开宣传,承诺集资参与人在该投资平台以每个工作日获取投资额的2%为静态收益,以发展下线获取下线投资额之1%、3%、5%的鼓励金为动态收益的方式向 社会 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揽资金。其中投资人的投资是通过比特币交易的形式完成投资,看起来很先进、高大上,但实质仍然构成犯罪。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证实,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不属于该局所监管的机构。该投资平台以网络宣传的途径向 社会 公开宣传投资获取收益。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存在二种收益分配方式,一是静态收益,即按照投资人在该投资平台的投资数额分配日息2%的收益;二是动态收益,即按照投资人发展的第一代下线投资额的5%、第二代下线投资额的3%、第三代下线投资额的1%作为奖励收益。投资人通过登录网址在该投资平台注册账户获取会员资格后,以最低投资50美元为标准,每个工作日获取投资额的2%为收益。投资人通过以下二种方式完成投资, 一是投资人先将交纳的投资款在比特币交易网站兑换成相应数额的比特币,后登陆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网站,以比特币的形式将投资款充值到自己在该网站注册的账户内,账户会自动根据当时的汇率将比特币兑换成相应数额的美元,以此完成投资。二是投资人把投资款交给自己的上线,通过上线将人民币兑换成比特币,将该比特币充值到上线在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网站注册的账户内,将兑换来的比特币兑换成相应数额的美元后,其上线再通过该投资平台网站内的转账功能将该兑换来的美元转到投资人自己的账户内,以此投资人完成投资

2017年3月,被告人朱某萍通过微信好友韩某介绍,通过登陆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网址完成注册,建立账户并投资后获取会员资格。后被告人朱某萍以微信朋友圈、微信聊天等方式对外宣传该投资平台的投资项目。被告人朱某萍发展被告人管某丽为第一代下线,非法向被告人管某丽吸收存款,经审理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向被告人管某丽吸收存款1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2000元,并通过被告人管某丽发展其下线集资参与人徐某、王某等十三人,采用上述投资方式,非法吸收徐某、王某等十三人的存款人民币216440元,以所获收益名义返还给部分集资参与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269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2171元。被告人朱某萍单独、伙同被告人管某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88440元。

2017年3月,被告人管某丽经被告人朱某萍介绍在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建立账户并投资获取会员资格。后被告人管某丽以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宣传投资信息、微信聊天等方式对外宣传该投资平台,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集资参与人。经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管某丽通过被告人朱某萍或直接与韩某联系,采用上述投资方式,对外非法吸揽徐某、王某等13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16440元,并以所获收益名义返还给部分集资参与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269元,给集资参与人徐某、王某等十三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2171元。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朱某萍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公安民警赶至事发地被告人管某丽的居住地进行处置。2017年8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


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 社会 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朱某萍以发展下线的方式指使被告人管某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朱某萍单独向被告人管某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2000元,通过指使被告人管某丽、提供上线服务的方式与被告人管某丽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16440元。综上,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88440元。被告人管某丽伙同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16440元。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行为,给徐某、王某等13名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2171元,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管某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退赔给涉案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971元,其中退赔徐某10737.5元、王某23000元、李某6100元、马某26560元、黄某6210元、王某16210元、张某9510元、肖某9705元、丁某2950元、高某6800元、王某221600元、张某122118.5元、姜某20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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