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是自然正义更为根本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保障案件当事人参与裁判过程、表达自身意志的权利。将自然正义的这一规则应用于行政领域,就形成了公平听证,保障行政参与原则。该原则可以涵盖正当程序的所有要求,足以把避免偏私原则包括在内,因为公平的听证必定是无偏见的听证。公平听证原则在英国行政法中起到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美国宪法上所起的作用,是普通法院建立公平行政程序法典的基础。
(一)基本要求
行政法上的程序正义原则起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为了与行政事务所具有的范围广泛、性质繁杂、变动迅速等特点相适应,程序正义原则对自然正义原则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保持着高度的灵活性,而没有严格仿效普通法院的司法程序。如,行政机关无须遵循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不禁止采用传闻证据,对证据也无须全面公开等。然而,如下几项要求被认为是公平听证的基本要素,行政机关必须达到。
1、告知指控事项。行政机构在作出对人不利的决定前完全不予告知,等于赤裸裸地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因此,告知相对人被指控的事项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相对人最基本的程序权利。为了充分保障相对人的这项权利,首先,行政机关的告知必须全面,不得遗漏指控相对人的任何事项。其次,行政机关的告知必须准确,不得告知此指控事项却按另一事项处罚相对人。另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告知,以免相对人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答辩,使指控成为突然袭击。
2、出示相关证据。仅仅告知相对人被指控的事项,让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是不够的。行政机关还必须向对方出示支撑其论点的全部依据,特别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和材料。相关的证据无论是在听证之前、听证过程之中还是听证结束之后所获取的,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1986年,一拒绝延长某出租车司机许可证的决定被上诉法院撤销,理由是据以作出该决定的一份医疗报告没有向该司机出示。1949年,一租金裁判所的决定也被法院撤销了,理由是该裁判所在听证前获得的一项证据未告知相对人。
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和材料,但是,“自然正义要求信息公开的程度得与公开给法律计划带来的损害相权衡”。在公开有关材料将导致泄露官方秘密、妨碍犯罪侦查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公开或者仅公开相关材料的摘要。
3、听取辩论意见。听取对方辩论意见是听证程序核心之所在。无论是告知被指控的事项还是出示相关证据,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能够提出有效的辩论意见。为了充分地听取对方意见,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听证。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论点和论据进行质证,允许当事人传唤证人,向证人发问。在例外的情况下,听证也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只要行政机关在实质上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书面听证并不违背自然正义的要求。这种方式在学校、监狱、军队、移民等领域适用较多。但是,如果事情关系重大、有关事实不通过口头听证难以查清时,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口头听证。
(二)适用范围
20世纪60年代之前,听证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英国法院在当时认为,只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的司法行为或者准司法行为,才适用自然正义原则,才能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而纯粹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受自然正义原则的拘束,行政机关无须举行听证。在最需要受到控制的广大的自由裁量领域,自然正义原则却不能发挥作用,这显然有悖于英国的法治传统。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在1963年里奇诉波德温这一里程碑式的案件中,英国上议院提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对公民权利和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就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自此以后,程序正义原则冲破了纯粹行政行为、准司法行为与司法行为之间的壁垒,逐步取代了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相应的,听证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张。
自1963年以来,公平听证已成为英国行政法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但是仍然有一些例外情况无须听证。首先,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公平听证必须服从于国家安全这一压倒一切的因素。当听证本身会促成进一步的罢工、交通中断从而对国家安全形成威胁时,自然正义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既然国家安全高于一切,那自然正义就得让步了。”其次,行政立法行为。由于行政立法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因此,要求行政机关一一听取意见是不现实的,而且对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立法提供救济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在英国,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无须举行听证。再次,有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而不必事先进行听证。如警察追捕犯人。另外,行政机关对有违法嫌疑的公司进行临时检查等行为,根据事务的性质也不可能事先为当事人举行听证。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通过严格的解释将上述例外情况限制在尽量小的范围之内,以确保听证的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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