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分期装运”信用证规定:“1月份装运100公吨;2月份装运200公吨;3月份装运400公吨;4月份装运500?

有一“分期装运”信用证规定:“1月份装运100公吨;2月份装运200公吨;3月份装运400公吨;4月份装运500公吨”;如果受益人于1月份装出100公吨,2月份未按期装运200公吨,则3、4月份按规定装运,能否拿到货款,为什么?

如果受益人于1月份装出100公吨,2月份未按期装运200公吨,则3、4月份按规定装运,不能拿到货款——因为信用证规定了每一期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一期具体装运的数量,那么,受益人只要有一期未按期装运,就等于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即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则信用证就此作废,因此,未如期装运的当期及之后的装运皆不能够再利用该信用证,也就无法安全收款。
所以,本案例的2月份未如期装运,因此,3、4月份即便按规定装运也无意义,也不能利用该信用证结算拿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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