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第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向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低于原核定等级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资质变更手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项目资本金储存到开户银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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