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议国有企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12-15
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宣传教育、建章立制、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的共同发力下,各级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日益规范有序,集体决策意识、权力主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有明显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不断提升,对规范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程序规范、决策制度的强制性、决策执行的追责力、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能力等方面依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议事决策制度机制缺乏刚性约束
一是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差距。主要体现在当部门遇到一些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作出处理的决策事项时,个别部门一把手违规作出决策,个人说了算,存在极大的决策风险。同时,相关决策制度机制未落实到位。如,2018年,云南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着重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履职尽责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意见》下发后,引起普遍关注,在全州各级各部门都掀起了学习宣传《意见》的热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落实力度不够,对部门公职人员履职的规范作用尚未完全得到体现。二是部门制定制度和议事规则的过程中,照抄照搬的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少,制度条款原则性多,缺少详细的内容、具体标准、执行力度和督促落实的具体措施。导致各项制度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有难度,甚至很多制度仅仅“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无法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成为装扮门面、应付检查的摆设。有的部门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制度建设滞后,议事决策无章可循。
(二)议事决策程序规范性和严谨性不够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部门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时,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重大决策应当在会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上会提交讨论决策的事项严格把关,充分论证;会中充分讨论,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临时动议和随意盲目决策,做到事权明确、边界清晰。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前准备酝酿不充分,提交议事决策程序简化等问题。“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普遍缺乏调研论证,通常按“科室提出—分管领导把关—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提交,“个别酝酿”的要求尚未得到体现。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往往在讨论时才知晓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甚至有的部门存在临时提交、议题不成熟提交的情况,使决策事项议而不深,集体决策程序成了走过场,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得不到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也大打了折扣。
(三)对决策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追责措施
当前,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着力点偏重于对权力运行的决策环节,对会议所作出的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缺乏监督意识和有效的监督措施,由此便出现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三重一大”决策执行不到位,部门工作推进不力。二是只有分管领导才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其他班子成员甚至主要领导不了解决策的执行情况,影响了领导班子对工作的整体把握。三是由于特定条件的变化以及由于决策前期调研论证不到位等因素,致使部分决策作出后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作出调整,而这种临时性的调整往往由分管领导作出,而未提交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出现决策决定和决策执行脱节的现象。
(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纵深度不够
纪检组派驻以后,对部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但依然存在监督纵深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监督的内容方面,重视会议决策监督,对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和决策后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够;决策监督的过程中偏重程序性和合法合规性的监督,而对决策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监督重视不够。监督措施方面,主要以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和监督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的其他会议为抓手进行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监督实效性体现不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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