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依据。民用航空各级领导、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全体人员和使用通信导航雷达设施的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迅速、准确、可靠地为民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和雷达服务。第三条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规划并组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
  (二)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地面之间、地空之间的通信保障。
  (三)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和雷达保障。
  (四)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修。
  (五)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人员的在职业务训练。第四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划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统一的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章制度,规定通信导航和雷达台站人员定额和技术标准,编制全国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资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组织本地区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补充规定,编制和管理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资料。
  (三)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负责具体实施本中心(站)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飞行保障工作。第五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是管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和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是日常运行部门,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根据民航局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对他们实行技术业务管理。第六条 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级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心尽力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第二章 通信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 民用航空通信分为地面通信和地空通信。
  地面、地空通信网络,应当根据航线、机场的分布,空中交通管制、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的通信手段,采用先进的通信方式,组织实施。第八条 民用航空国际通信电路和全国性的地面通信网络、地空通信网络,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地区性的,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拟定,报民航局批准后,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
  通用航空专业地面、地空通信电路的设置,由通用航空公司提出申请,有关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拟定保障计划,报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民航局备案。
  地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地空通信电路,由各该单位拟定设置计划,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通信电路的设置
  航路导航台站的地面通信电路,根据需要设置。
  一般航线机场设置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和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并根据需要设置起飞线塔台。
  主要机场设置塔台、起飞线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甚高频紧急通信地空台、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和管制移交通信电路。
  担负中低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
  担负高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高空地空台。
  担负国际航线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国际地空台,并视情况设国际地面业务通信电路。
  飞行繁忙的机场,可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设置进近管制台和(或)地面管制台。
  按气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要求和规划,设置高频或甚高频对空广播台。
  为满足航空公司航务管理要求,可根据航空公司的申请,分别设置高频或甚高频航务管理通信地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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