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4-27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采纳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