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2021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水上、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的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第九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整改火灾隐患、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参与编制消防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实施监督抽查;

  (七)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指导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九)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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