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资产处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搬迁、整体改造、对外合作开发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六)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时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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