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一个反保险欺诈系统 监督学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9-02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1、根本原因:保险的固有属性与人的趋利性。人之初,性本恶;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克思语: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保险费率最少是百分率,保险费成本低,保险赔偿收益大。2、客观原因: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分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信息不对称是重要原因;3、保险业务操作和保险管理的漏洞太大,如贪污、受贿同理(险种开发、营销展业、核保、理赔);4、保险人队伍中的内外勾结(保险业务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被保险人的诱惑)5、被保险人动机不良,恶意利用保险内在运行机理的特殊性质;6、高回报产生的强力诱惑7、社会诚信、法制观念 措施及对策 措施一:提高投保人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的惩罚S 1、国家和社会的角度 ⑴ 制定法规、完善立法,从制度上杜绝 目前关于保险欺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海商法》、《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例如,《保险法》第27条第3、4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131条规定:……(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则依据《刑法》第198条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可见,进行保险欺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仍然有一些法律的漏洞亟待完善,例如,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尚不完善。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没有关于重复保险退费的规定;对于恶意重复保险的处理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有相关法律得以不断完善,才能更有效的增加保险欺诈的成本,从制度上杜绝保险欺诈。 ⑵ 加强诚信意识的宣传和社会道德监督,增加欺诈者的心理成本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现在,法律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关注,但对于信誉的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不够。事实上,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张维迎,2002)。进行欺诈将会对欺诈者的信誉造成很大的损害,如果一个社会人人珍惜自己的信誉,那么这将有效地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因此,除了对保险欺诈者进行行政、民事和刑事的惩罚外,还应该首先加强对公民诚信意识的教育,倡导公民重视自己的信誉,在整个社会建立一个坚实的信誉基础。其次,加强社会道德监督,增加保险欺诈者的心理成本。舆论的压力将使一个欺诈者在一个重视信誉的社会中难以立足。信誉将成为抑制保险欺诈的重要机会成本,虽然这种心理成本难以以货币准确计量,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影响欺诈者的收入(例如,欺诈被发现可能会使其丢掉工作)。 我国从2001年开始开展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试点,其综合效应就在于通过信用惩戒,使失信成本大大提高,从而激励社会成员遵守信用,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 首先,执法人员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让保险欺诈者感到惩罚成本存在的必然要求。其次,保险案件比较复杂,技术性强,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当广泛,这就要求执法人员除了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全面的保险知识及相关知识,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案。但目前我国的司法人员中,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人很少,对不少保险案件难以做出准确的裁判,这给了保险欺诈以可乘之机。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增大惩罚成本的重要途径。 2、保险人的角度 保险人应该充分运用已有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能为了留住保户而对欺诈者姑息纵容。此外,应加强与其他行业的联手和信息交流,特别是与公、检、法部门的配合,狠狠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 措施二:增大保险欺诈被发现的概率b 因为b是社会信誉制度及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程度I的增函数,因此增大I能够增大b,从而有助于遏制逆向选择。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弥补信息的不对称,才能在信息甄别过程中不断公开信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逆向选择。 由于社会信誉制度及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且经济生活中以信息不对称为常态,所以,一些务实的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1、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一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招揽保户,置规章条例于不顾;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一味追求保费的增长而忽视业务的质量。这些都为骗保埋下隐患。加强风险评估是从源头上把关,增加发现欺诈的概率。保险人在核保过程中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不放过一个疑点,尽量把欺诈者拒之门外。 2、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 首先,成立专门的理赔部门,使得承保与理赔相分离,通过使其专门从事理赔事务积累经验并形成规模经济。其次,对于保险事故的调查要及时;对于投保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要认真审查,验对;对于保险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要仔细分析;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要进行精确测算。再次,理赔过程要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禁止越权和跳序理赔。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这是上面两点要求的自然延续。一支精干、高效、敬业的从业队伍是保险公司宝贵的人力资本,是其遏制保险欺诈的重要保证。鉴于人力资本的积累是个缓慢的过程,在实务操作中既可以采取聘请相应学科的专家组成外部智囊团,使得外部知识内部化;亦可以将一些环节(投保人资信评估或保险事故疑点调查等)外包出去,请专门的公司来做。例如,目前国内保险理赔方式主要是以自行核实理赔为主,而在市场经济相对完善的国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与专业调查公司进行合作已是一种规范。调查公司的参与和保险公司自行理赔调查相比而言,有着较强的调查能力和优势。这样可以在整体上提高保险公司处理业务的能力。 4、加强沟通,信息共享 目前,一方面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很多保险公司都视对方为竞争对手,没有沟通的桥梁,很容易就让居心不良者有机可乘。因此,保险行业应该联合采取反欺诈的行动,建立信息交换网络,让诈骗者无处藏身。例如,保险公司之间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用将能够有效的减少投保人以重复投保为手段进行保险欺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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