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方针,促进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的繁荣和发展。第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和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二)文化艺术品的经营和文化艺术培训;
  (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活动;
  (五)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六)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文化经营活动,申请人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文化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负责文化经营单位及活动的审批。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经营单位的审批。第八条 县级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负责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的审批。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其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职责分工指导、检查、监督文化经营活动;
  (三)按职责分工审批、办理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五)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 文化市场实行稽查制度。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稽查队伍。稽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持国家或省制发的稽查证件。第十一条 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由国家规定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不得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第三章 文艺演出市场管理第十三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演出团体,必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省外演出经纪机构组台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件,并经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经营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应当维护演出秩序,保障观众安全,不得为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第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不得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渲染暴力;
  (三)不得利用人体缺陷或摧残演员身体健康的表演方式招徕观众;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举办国际、全国性文艺演出或参加涉外演出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十八条 经营业余文化艺术培训,必须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团体或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品的经营、展销和营业性的时装模特、健美、气功等表演活动,依照本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 电影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第二十条 从事电影发行活动,必须经省管理电影发行的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经营电影放映,必须经县级以上管理电影放映的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进入本省文化市场的电影片,必须是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由电影发行放映部门发行的影片。禁止发行、放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发行或已经通知停止放映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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