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森林等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民政、交通、体育、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与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渠道,受理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 城市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按照本市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庄消防供水设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突出火灾隐患进行专项整治,对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整治,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列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挂牌督办之日起15日内责成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资金和组织保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督办督查主管部门及时督促整改。

  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手续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消防车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七类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城市客运场(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负责筹措资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又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其管辖或者服务区域内居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街道、居民住宅区、村寨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重点对本区域内的老、弱、病、残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帮助,并对这类人员建立相应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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