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21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

  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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