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海的规定: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
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对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承诺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
各区县受理点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