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确认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登记的事业单位,按登记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活动,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应在其总量控制范围内进行。
  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登记,应从严控制编制数量。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精干、效率的原则,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主管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
  (一)省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省直所属事业单位。
  (二)地、市、州、县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市、州、县所属事业单位。
  (三)中央和外省驻鄂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管部门同意其设立的批文;
  (二)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核算方式;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具备(一)至(五)项和第(七)项条件而不具备第(六)项条件的,按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第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经费来源证明;
  (六)其它有关材料。第十条 对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发给《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
  取得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非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由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
  (三)职责范围发生变更;
  (四)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五)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六)机构规格发生变更;
  (七)经费来源发生变更;
  (八)单位住址发生变更;
  (九)下设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它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3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同时应换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第十三条 业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凡从事违法或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职能萎缩、无经费来源、无社会效益,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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