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方面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与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有序、生态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以及对有关地下空间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施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市政设施、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建成移交后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后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发建设、使用和管理地下空间公共工程。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第八条 地下空间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重点发展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商业、综合管廊、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功能设施,适度发展公共服务、工业仓储物流等功能设施,控制发展其他功能设施。第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建设范围、地下交通体系、开发步骤、近期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编制其他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业性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其他专业性规划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原则、目标、功能定位,明确地下公共公用设施布局、重点区块建设规模、使用性质、连通通道等控制性、引导性要求。第十一条 城市、镇重要地段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轨道交通规划控制或者保护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确定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功能用途、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交通组织、连通方式,以及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空间之间互连互通等规划要求。其中,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将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利用的竖向深度及可以利用的最大水平范围、相邻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附建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建设等要求。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竖向利用深度、水平利用范围、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及连通通道建设等要求。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