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同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研究决定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车用燃料及氮氧化物还原剂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行为;对销售的发动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加油站、储油库做好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维护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企业及机动车维修企业、停车场等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运用,指导机动车超标排放维修企业的规划建设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房产、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二)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三)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及其防治情况;

  (五)受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相关投诉举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的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异议申请;

  (六)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查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乡建设、房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包含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控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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