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主体性的文学主体性的理论构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文学主体性”理论的提出是以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主体性”哲学命题和20世纪文学自身发展为前提和背景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学创作从“文革”中主体性的迷失中走出来,“客体论”文艺学、认识论文艺学(杜书瀛、张婷婷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旧理论框架还未打破,文学主体理论走过了一段艰难而又曲折的道路:先是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推行“整体主义”和群体意识,讲求统一意志和统一思想(如封建道德中的“三纲五常”观念),儒家文化尊从“文以载道”、“经世致用”、道德教化等传统理念,在这样高度集权的高压社会和文化氛围里,“文”被置于“载道”、教化的工具位置上,主体论没有繁衍的栖息地。按照杜书瀛、张婷婷的观点,中国古代至少是汉代对“今天我们所谓‘文艺的创作主体’”是“蔑视”的,直到“五四”前后,才出现了“人的解放”、“人的觉醒”和相伴随的“文的解放”、“文的觉醒”,才开始了文学主体性的萌芽。二人具体列举胡适、陈独秀、李大钊、鲁迅、周作人倡导“人的文学”;文学研究会主张“为人生”的文学,郭沫若和创造社提倡张扬个性的文学,甚至“无产阶级文学”、“人民大众的文学”、“工农兵文学”,……与“人的文学”方向一致;都是为提高和增强人的主体地位和文学的主体性所做的努力。显然,他们对20世纪文学自身发展的透析证明了“文学主体性”的历史发展理路。但是,中国自古便没有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概念,充其量也只是到了胡风强调“主观战斗精神”,与“主体”在形式上才算沾上了一点边。到了五六十年代,文艺界对文学中人的主体地位的呼唤越来越高,钱谷融明确提出“文学是人学”,却还是没能从意识形态上正视“主体”或“主体性”一词。
70年代末,李泽厚在撰写于“文革”中、出版于1979年的《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一书中结合西方康德哲学深究“主体”、“主体性”问题;从1981年开始又撰文《康德哲学与建立主体性论纲》、1985年撰文《关于主体性的补充说明》,对主体性问题在哲学和美学层面上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正是在李泽厚对主体性问题进行的专门论述中,“主体性”命题才第一次从中国哲学界、美学界浮现于中国本土,才为“主体性”哲学命题运用于文艺学、“文学主体性”理论的提出提供了坚挺有力的臂膀的支撑。
到了80年代中期,刘再复在《读书》1985年第2、3期分别发表《文学研究思维空间的拓展》、《文学研究应以人为思维中心》,提倡文学研究的重心要从客体转向主体,要进一步开拓研究的思维空间,对“文学主体性”问题有了初步的思考:提出了应重视人在文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的设想,但还没有进展到“文学主体性”理论构建的地步。1985年他又在《文学评论》第6期和1986年该刊第1期上发表《论文学的主体性》一文,集中阐发了“文学中的主体性原则”,——用他的话来说——“就是要求在文学活动中不能仅仅把人(包括作家、描写对象和读者)看做客体,而要尊重人的主体价值,发挥人的主体力量,在文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恢复人的主体地位,以人为中心,为目的。”此后,陈涌、郝亦民、何西来、徐俊西、敏泽、王春元、洪永平、杨春时、程代熙、白雪明、汤学智、郑伯农、杨柄以及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文艺理论研究室的同志们就“文学主体性”问题在80年代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学术大讨论。至此,“文学主体性”初次登上历史舞台,“文学主体性”理论始见端倪。
“文学主体性”理论的主要倡导者和阐发者——刘再复认为,人的主体性分为实践主体和精神主体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与实践对象建立主客体的关系,是作为一种主体而存在的,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行动的,此时的人是实践的主体;后者则是人在认识过程中与认识对象建立主客体关系,人作为主体而存在,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思考和认识的,此时的人是精神主体。他指出文艺创作强调的主体性的基本内涵:一层是“文艺创作要把人放到历史运动中的实践主体的地位上,即把实践的人看作历史运动的轴心,看作历史的主人”,即“把人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另一层是“文艺创作要高度重视人的精神的主体性,这就是要重视人在历史运动中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他又认为,“文学主体”落实到具体包含“作为创造主体的作家”、“作为文学对象主体的人物形象”和“作为接受主体的读者和批评家”三个部分。具体阐释为:第一,作家的主体性包括作家的实践主体性和精神主体性,与作家的实践主体性相对照,作家的创造主体性是作家的精神主体性;作家的主体性的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作家的自我实现归根到底是爱的推移,要求作家必须具有超越意识和忧患意识,而超越意识的实现表现在创作中作家要有“超常性”、“超前性”和“超我性”。第二,“对象主体”的实现在于作家给予自己作品中的人物以主体的地位,赋予笔下人物以主体的形象,要把人当成人,要“把笔下的人物当成独立的个性,当作具有自主意识和自身价值的活生生的人,即按照自己的灵魂和逻辑行动着、实践着的人,而不是任人摆布的玩物与偶像。”而且,愈是有才能的作家,对作品中的人物愈是无能为力,其称之为二律背反公式。第三,“接受主体”体现在其对“接受主体性”的基本内涵的论述中,接受主体性“是指人在接受过程中发挥审美创造的能动性,在审美静观中实现人的自由自觉的本质,使不自由的、不全面的、不自觉的人复归为自由的、全面的、自觉的人,整个艺术接受过程,正是人性复归的过程——把人应有的东西归还给人的过程,也就是把人应有的尊严、价值和使命归还给人自身的过程”。“接受主体性”的实现又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自我实现机制,使人的非自身复归为自身,把人应有的全面情感归还给人占有;一是通过创造机制,也即“欣赏者的完善的审美心理结构,以发挥审美再创造的能动性”。
由于刘再复的理论素养和哲学功底不足以及时代历史和认识水平的局限,“文学主体性”的理论尚属初步构建,其提出也只是标志着文艺学研究的重心从客体向主体、从“外”向“内”的转折,但是,随着刘再复对“文学主体性”理论的大力宣扬,“主体性”自80年代起逐渐变得通俗化并且深入人心,主体性精神从“文革”的迷失中逐步走出并走向深化,而人的主体地位也日渐得到恢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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