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政府对城中村回迁房为领的政策有那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1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
  (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
  (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由市城改办以项目为单位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委托进行房屋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五)凡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已整村拆除、安置房正常建设、土地已确权条件下,即可并行办理完善安置房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对于其配套商品房,由土地部门出具土地相关手续正在办理的证明,在制定加强销售资金监管措施等前提下,即可并行办理完善规划和施工许可及房屋预售等手续。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其中的经济核算报告应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并盖章。
  (六)在改造项目安置房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确权后取得划拨土地的《土地证》以及安置房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由市城改办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办理安置房产权初始登记(大证)。
  三、关于城市规划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七)市建委负责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将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城建投资计划;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完成方案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安置房建设工作完成道路及配套工程建设;各区政府负责协调各施工企业及时移交施工场地。
  (八)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后,由市城改办发函,可在相关部门办理水、电、气、暖等配套相关手续,保证配套工程尽快实施,确保村民按时回迁。
  (九)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相应的配套公共建筑。改造主体应当负责建设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给所在区民政部门。各区城改、民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四、关于改造项目涉及税费标准问题
  (十)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的住宅维修资金,由按照实物补偿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缴纳。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住宅维修资金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9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十一)改造项目安置房朝向、区位差、楼层差价收费以及电梯使用费等标准,由各区城改办根据各项目签订的协议,结合市场标准和有关规定,拿出具体意见,在征得项目改造主体以及市房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城改办备案。
  (十二)对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给被拆迁人或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房屋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标准支付过渡补助费。对于经村集体与改造主体(投资人)协商将被拆迁人住宅的部分房屋在安置时按规定兑换为商业房屋的,其过渡补助费用仍按照住宅标准计算。对于除以上形式外补偿给村民或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按其约定执行。
  五、改造项目物业管理问题
  (十三)改造项目安置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由项目所在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项目改造主体负责。物业管理前期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项目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机构进行前期管理。
  (十四)改造项目安置用房、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将整个改造项目小区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聘用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