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6-06
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规定:
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由于施工单位带资承包而出现的工程款回收困难等问题,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担有关责任。该通知出台后,人民法院对垫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按照该《通知》的精神来处理,凡是以垫资作为合同生效和履行先决条件的,都被视为无效合同,合同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