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人防委字〔1984〕9号、城防字〔1985〕464号)和云南省的实施办法(云建人防字〔1984〕5号),结合昆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是国家确定的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在修建民用建筑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防空地下室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基建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我市人防、城建、基建、规划、设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第二章 建设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凡在市区(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为市区的总图范围)新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等等民用建筑,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六条 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若地处特殊地质条件或其它特殊原因,在高层下设置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者,经规划和人防部门同意,可在多层及群体建筑下设置,或者在指定地点修建掘开式人防工事,但面积不得小于高层建筑一层“满堂红”的面积。第七条 城市规定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品房)以及旧城改造区,实行统一开发,配套建设的,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第六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五十平方米另加室外出入口进行安排,也可由人防部门牵头,规划部门配合调剂合建“满堂红”。第九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可以不单独承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规定交纳人防设施配套费:
  1、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到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
  2、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及其它特殊情况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征得人防部门同意。
  人防设施配套费,由市人防部门按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四元的标准征收,并由市建委和人防部门统一用于市区人防工程的建设。第十条 中外合资安排的民用建筑,应力争由国内设计,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若由国外设计,原则上只要求设置平战结合的地下室。地下室顶板按其上部主体建筑倒塌荷载设计,并设一至二个安全出入口。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的防护等级修建,防护等级的标准,由人防部门依据工程地点、建设规模、战时功能、平时用途等决定。第三章 建设规划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为依据,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共同编制。
  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区的详细规划时,规划、设计、人防部门和负责施工管理的单位应互相配合,保证新建住宅区与旧城改造区内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落实。第十三条 相邻高层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规划,应在考虑相邻工程地下室连通以利平战结合利用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小区的防空地下室,一般设置在公共建筑物下面,也可在小区绿化地下修建。小区内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均应形成相对配套的工程体系。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除按战时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考虑外,还要与小区内环境、景观互相协调。第四章 建设计划安排第十四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所需材料,按现行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投资渠道、分别由部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安排。
  1、十层以上高层建筑和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总建筑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自行修建。若由几个单位联建,其地下室的投资,按地面建筑面积使用比例分摊,联建牵头单位负责修建。
  2、小区内地下防空室的建设,由计划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确定的规划,安排下达小区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建设费用,按建筑使用面积比例由各个建设单位分摊,并由各建设单位依照计划按所摊比例负责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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